打羽毛球比赛,被球击中右眼视力受损,诉讼被法院驳回
【案件回放】
孟某和黄某同住一个小区,二人都爱好打羽毛球,在小区组织的一次羽毛球比赛中相识。因为共同的爱好,孟某和黄某二人从2015年开始,就经常自发参加各种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孟某和黄某以及其他队友一行六人,在他们居住小区附近公园的露天场地进行了3对3羽毛球比赛。
比赛中,孟某和黄某在对打时,孟某在接黄某扣球时,不小心被球击中右眼。随即,孟某被队友们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后经检验,孟某因这次受伤视力受损,右眼视力由原来的1.5降至为0.05。孟某向黄某索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向其赔偿治疗右眼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孟某和黄某参加的羽毛球比赛属于竞技体育项目,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孟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汉济律师提醒】
当事人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过程中受损害时,应当在排除其他参与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认定为当事人自甘风险的行为,其他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