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未必违约
本文转自:劳动午报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时,往往都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并对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等事项作出约定,以约束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自由流动权。那么,处于服务期内的劳动者,在辞职或被解雇时是否都要支付违约金呢?答案是未必。对此,以下4个案例及其分析详细阐释了与服务期及违约金有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1】混淆专项培训概念,无权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
2020年8月,徐某所在公司外聘培训专家对公司的班组长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培训内容为班组长的角色认识、沟通与激励技巧、现场管理等。培训结束后,公司与组长徐某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写明公司对徐某专项培训花费7000元,徐某须服务满5年方可离职,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022年8月初,徐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200元。那么,徐某该付这笔钱吗?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谓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它具有以下属性:第一,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比如,公司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为此安排职工外出接受相关操作培训等,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样的培训就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第二,是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培训,不包括单位内部培训。第三,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即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出资的。第四,用人单位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上述专业技术培训的属性可知,徐某接受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也就是说,公司并未为徐某提供过专项培训。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均无效,徐某有权拒付所谓的“违约金”。
【案例2】
劳动者因企业有错而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2022年7月,即小王在公司工作半年后,老板看他有培养前途,就安排他外出接受15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在小王临出发的前一天,公司跟他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小王学成归来后得为公司服务5年,若提前离职则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5万元。专项培训结束回到公司后不久,小王发现公司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保,于是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并于次日离开该公司。
公司认为,小王在其服务期限未满时就离职,违反了双方之间服务期协议约定,应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那么,小王应当向公司支付这笔违约金吗?
【点评】
小王有权拒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因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劳动者有即时辞职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该规定表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过错行为而辞职的,不再受服务期协议和违约金条款的约束。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小王缴纳社保,存在法定过错。因此,尽管小王在其服务期刚开始就离职,也不构成违约。相应地,公司无权要求小王支付所谓的违约金。
【案例3】
劳动者因自身过错被解雇,应当支付违约金
覃某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公司于2020年3月安排他外出进修半年,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所提供的进修费为6万元,覃某的服务期为5年,如若违反,需支付违约金6万元。覃某学成归来后不久,被委以重任,担任公司技术部副部长。
2022年5月,覃某在代表公司洽谈业务时,收受客户红包3万元。今年8月,此事败露,公司以覃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立即解雇,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覃某认为,他是被公司撵走的,并非他违反服务期协议,拒绝支付违约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如果自身没有过错,而是被用人单位预告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则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是因自身存在过错而被解雇的,则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覃某在服务期内履职时收受红包,数额较大,无疑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尽管覃某不是自己主动辞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的,也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案例4】
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劳动者离职须支付违约金
朱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专业技术培训时,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朱某的培训费用3万元,培训归来后须为公司服务5年;若服务期未满时离职,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然而,朱某在服务2年后执意要离开,理由是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且他已有更好的接收单位。
公司认为,虽然朱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他的服务期还有3年未履行,其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延续。若朱某执意要离开公司,须按照服务期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朱某想知道,自己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离职,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尽管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5年的服务期未满,而且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故朱某只有在服务期满时离职才合法。如果朱某在执意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就离职,那就违反了服务期协议,须向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服务年限予以折算。据此,朱某应当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