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鉴于:
1、甲方存在合法的商业、技术秘密信息,该商业和技术信息能给甲方带来效益和商业优势,甲方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2、乙方任甲方【】职位,属于能够接触甲方商业、技术秘密信息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中所提的商业、技术秘密是指属甲方所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或者不能从外界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给甲方带来潜在的或者现实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能有助于甲方依法规避市场风险,具有实用性或者可应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知识产权信息等。
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
2.发展规划策略、商务信息及相关的函电、将来的投资项目、营业发展或计划、商业关系和谈判等;
3.客户名称及清单、客户的其它详细资料、销售目标、销售统计表、销售办法及诀窍、市场份额统计表、价格策略、市场研究报告、广告或其它促销资料、市场营销计划、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等;
4.财务信息、开户银行资料、组织架构、股东资料、投资背景等;
5.公司知识产权(不论是公司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开拓发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产品的商标,软件及相关程序、资料的著作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安装及维护方面的信息等;
6.公司的相关制度、管理流程与运作方法、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及运营模式、人员结构信息、员工工资数据、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等信息;
7.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秘密资料或信息;
8.甲方其他纳入了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范畴内的信息或资料等。
9.甲方从其他第三方获取的包括在双方保密协定中的资料或信息。第二条乙方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两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任何单位谋职、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技术指导,或者自行组建、参与组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或者变相自行组建、参与组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上述以乙方对甲方构成威胁或具有利害关系或实际获取利益等均可认定)。
2.乙方不得引诱或向其他用人单位推荐甲方在职员工。
3.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掌握的销售渠道劝说、诱使甲方的客户脱离甲方的业务关系。
4.乙方不得参与或通过提供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方式帮助他人销售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者进行同甲方技术本质相同产品的生产、研究、开发工作。
5.乙方不得为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各类咨询性或培训性服务。第三条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支付方式为离职后按月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甲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次月月底前向乙方首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
乙方确认,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乙方同意支付到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银行卡上,甲方首次向乙方工资卡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即为有效,乙方应当履行本协议,乙方若注销或丢失工资卡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视为违反本协议。
第四条违约责任:
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两年内,如有违反本协议之行为,乙方违反不竞争义务所获得的收入应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应按照乙方未遵守竞业限制的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乘以人民币10万元/年的惩罚性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果甲方因此还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十倍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乙方确认,在离职时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执行本竞业限制协议,并告知乙方,乙方即应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等甲方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二者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条款双方已全部按协议含意理解,并对全部条款含意理解一致并无异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事由,双方同意放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双方因履行本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
第九条乙方确认本协议中向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真实有效,甲方向乙方的通讯地址送达、邮寄相关文件视为有效送达,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前7 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向本协议中的通讯地址送达、邮寄相关文件为有效送达,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