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服务期协议
专栏《劳动合同法》第17章 培训服务期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服务期,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因劳动者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它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待遇不同,我国实践中的服务期,可分为与出资培训服务期和与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出资培训服务期的条件:
(1)培训费用的数额比较大,这个数额多大?《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由于各地区、各企业情况不同,没必要设定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
(2)对劳动者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至于服务期的年限,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原则:
(1)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滥用权力。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案例】双黛雯于2011年8月10日入职乡镇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双黛雯与签订医院《外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其中约定,双黛雯到省中心医院参加住院医师培训,培训期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至,在培训期期间,双黛雯思维所有工资待遇不变,并每年补助2万元,分4次在每个季度末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双黛雯培训结束后需在医院需工作不少于6年。如双黛雯一方违约,返还医院。
2019年11月1日,双黛雯提出辞职,医院同意,但医院需要其赔偿其在三年培训期期间的工资医院支付的工资待遇及补助共24万。
双黛雯称,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属培训结束后在医院工作的时间,与医院约定是工作6年可辞职,如赔偿损失只应计算3年培训期的补助共6万元,但其已工作一年,只需赔偿损失5万。3年培训期的工资待遇不应计算在医院的损失之内,这部分无需赔偿。
【问题】如何认定本案培训费范围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