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员工王某某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琴行胜诉。请问琴行老板不懂法,吃亏是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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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琴行、南京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91民初794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琴行
经营者:某某,该琴行经理。
被告:南京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琴行(以下简称某某琴行)、南京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被告某某琴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苏、汤友慧,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洪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工资6551.06元;2.要求两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34.72元;3.要求两被告支付代通知金4633.68元;4.要求两被告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35365.09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9586.92元;5.要求两被告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补偿3195.64元;6.要求两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事实和理由:其于2017年3月1日入职某某琴行从事吉他、尤克里里教学工作。2018年12月9日晚召开员工会议时,某某琴行单方无故将其辞退,并让其搬走个人物品,次日便向其名下学员宣布离职,转给其他老师。某某琴行拒绝出具辞退通知,反而想让其写辞职信。此外,某某琴行每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要求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其工作满一年,某某琴行既未安排年休假,也未给予任何补偿。
被告某某琴行辩称,王某某主张的工资金额有误,应为3456.4元。王某某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并搬走个人物品,并告知已找好新工作。其不存在辞退行为,不应支付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王某某每周单休,不存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主张加班费无事实依据。其愿意配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王某某与其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6日,某某琴行与王某某签订《某某琴行教师聘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作岗位为吉他、尤克里里老师,工作时间为周二至周五14:30至20:00、周六周日10:30至20:00,月结工资为底薪2000元、课时费20元/节、TheOne课时费20元×人数/节、交通补贴200元、晚餐补贴300元,课时费根据上课数量有1.1倍至1.5倍加成,年结工资为全勤奖200元/月、吉他成交价10%提成,在职全职教师税前年收入5万元,不足将补齐。2017年6月,王某某从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音乐表演专业毕业。2017年7月1日,某某琴行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岗位为音乐教师,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单休。当月起,某某琴行委托某某公司自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每月代扣830.15元。王某某平均每周工作6天,法定休假日正常休息。实际履行时,某某琴行将交通补贴200元调整为租房补贴500元,按月结算全勤奖,并委托某某公司代发基本工资。课时费的部分,由某某琴行直接按月支付给王某某。2018年12月9日,某某琴行的主管李莹(系经营者时昀的配偶)发现王某某未经允许私自脱岗,两次约谈王某某。当天下班前,王某某收拾自身物品后离开某某琴行。当晚,李莹要求与王某某预约交接工作的时间,王某某答复次日早上5时出行的机票已买好,回来再约,李莹随即确定当日为离职日。某某琴行尚未支付王某某2018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2018年12月26日,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某琴行和某某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王某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某某琴行对王某某主张的平均工资标准4633.68元予以认可。
开庭时,王某某申请原在某某琴行任教的同事田园出庭作证。田园陈述,其参加了某某琴行在2018年12月9日召开的会议,老板娘李莹讲了王某某一些做的不太好的地方,提到要解聘王某某,当时除了王某某,其他员工都在。田园拒绝陈述其目前所从事的工作。某某琴行申请主管李莹以及在职教师王雅琳出庭作证。李莹陈述,2018年12月9日,其在11点多从监控发现王某某带小狗来单位,并在打卡后离开,遂打电话核实,王某某答复要回家吃饭睡午觉,下午到课点会来,其在下午约谈王某某,指出行为不当,王某某说任凭处置,当晚7点起又与王某某聊到此事,王某某说愿意离开,第二天办交接,当晚8点前台告知其王某某已经收拾东西离开,其紧急召集其他老师下班后开会,强调了规章制度,并宣布王某某触犯了规章制度自愿离开,安排了后续课程接手等工作,当晚下班后,其发微信要求王某某来办交接,王某某答复已经购买了次日5点的机票,因办理停保手续需要,其曾打电话要求王某某写一个离职手续,据了解王某某和田园一起开了琴行。王雅琳陈述,其在2018年12月9日午休时听到有家长说王某某抱了一只小狗过来又走掉了,到晚上老板突然通知下班开会,说王某某提前走了,但没有宣布对王某某的处理结果,之后李莹安排了其他老师来分担课程。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某某琴行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有效。王某某平均每周工作6天,周二至周五每天出勤5.5小时,周六周日每天出勤9.5小时,共计出勤41小时,扣除一定的就餐休息时间后,可以认定王某某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某某琴行可以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王某某不存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某某琴行无需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某某琴行尚未支付王某某2018年11月1日至12月9日的工资,应予补发。本院酌情以王某某之前的平均工资4633.68元标准,计算该两个月的工资金额为4633.68(11月全月)+4633.68÷25(12月全月应工作天数)×8(12月实际工作天数)=6116.46元。扣除两个月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某某琴行还应补发6116.46-830.15-830.15=4456.16元。双方对于离职之后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某某琴行与王某某在2018年12月9日因脱岗等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于当日离职。王某某主张系某某琴行口头辞退,某某琴行主张系王某某自行离职,但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推定双方系由某某琴行提出并与王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某某琴行无需支付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但应支付经济补偿。王某某虽然在2017年6月才毕业,但在毕业前已经与某某琴行签订了具有劳动合同属性的聘用合同,某某琴行的用工行为连续,本院认定王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5月1日,工作年限计2年,故经济补偿金额为4633.68×2=9267.36元。
某某琴行同意为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有关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某某公司受某某琴行委托代为参保、代发工资,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琴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某工资4456.16元、经济补偿9267.36元;
二、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琴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王某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寄语
琴行创业不易,且行且珍惜,不因事小而不为,不因事大而懊悔。《琴行经营报》为大家准备了专业的运营管理资料,以下是琴行经营中,必然会用到的一些各类合同协议,防患于未然,吃亏不是福,而是祸:
第1节:琴行工商注册必备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
01-公司章程
02-合伙协议(律师审核备注版)
03-股份代持协议书(律师专业版,附股东会决议)
04-增资协议(律师备注,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
05-股权回购协议
06-股权转让协议书(律师审核备注版)
第2节:琴行专属全职员工劳动关系全套协议
01-劳动合同
02-竞业禁止协议
0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04-兼职协议
第3节:琴行兼职老师专属聘用合同(辅助)
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
兼职教师须知
琴行兼职老师聘用合同
第4节:琴行装修设计基本要点及装修合同范本
第5节:琴行与幼儿园合作协议书
第6节:琴行培训科目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第7节:琴行专用购琴服务合同
第8节:琴行乐器买卖合同(可选)
第9节:琴行培养学徒类员工协议书
第10节:琴行(钢琴)租琴服务合同
第11节:琴行外出或承接演出活动合同协议
琴行外出演出合作协议书
琴行承接演出服务协议
第12节:琴行乐器培训课程退费协议书
第13节:房屋租赁合同(琴行标准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