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政策来了,本月开始申报,符合条件的抓紧
原标题:职称评审政策来了,本月开始申报,符合条件的抓紧
东莞市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
8月起开始申报啦!
来看看具体的申报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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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业
评审专业分为三类:
(一)我市已组建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由本市受理并评审。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通知并开展;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通知并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二)单位自主评审的,申报材料由单位受理并评审,评审工作由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推进。
(三)我市未组建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由我市审核同意后委托省直对口专业评委会评审。申报委托评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请访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在系统首页点击“评审通知”栏目查阅评委会印发的通知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网址http://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申报流程为:①网上申报:个人申请—人事管理单位(单位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主管单位(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省评委会审核。②现场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其他职称申报点初审盖章后,申报人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http://59.37.20.103/jsrc/login2.jsp)提前预约取号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复审,然后自行递交材料到对口评委会。未经预约取号的,现场将不予审核。申报评审的职称有职称申报点提供送省服务的(附件2),申报人将材料直接递交到申报点后由申报点统一送我局复审后送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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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核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申报由我市受理评审的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请于 2019 年8 月1 日至9 月8 日期间登陆“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 系统填报资料提交送审(建筑、路桥、测绘、机电、电子、电力、轻化、环保、水利、林业、中专教师等11 个专业暂不接受申报。申请人只能填写资料但不能提交送审),待网上审核通过并收到手机短信后,在短信指定时间段内递交纸质申报材料。仅进行网上申报但没有按时提交纸质材料,或仅递交纸质材料但未进行网上申报的,一律视为无效申请,将不予受理(技工院校教师除外,申报人直接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并填写表格。申报材料由学校及主管部门盖章后,由学校人事干部统一递交到学校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即可)。
(二)审核时间
申请人工作单位应在 9 月13 日前完成首次网上审核。职称申报点应在9 月22 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承接评审权下放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在10 月中旬完成网上审核。
(三)评审时间
各评委会评审工作原则上要求11 月中旬完成,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职称评审工作会议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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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等六个系列,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我省暂未出台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待省出台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即将出台的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其余系列 2019 年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东莞市特色人才四类(取得博士学位的除外)或以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由我市评审的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交2017、2018或2019任一年度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
(六)论文条件不作统一要求,国家已出台标准条件的六个系列,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其余系列按中级职称需在刊号为CN/ISSN 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两篇,未发表的需由与申报评审专业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的要求执行。推荐人的职称需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查询到。
(七)申报评审农艺、档案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名单。
申报评审畜牧兽医、图书资料文博、群众文化系列(专业)职称的,由承接评审权的单位、社会组织联合申报人代表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名单,同时自主确定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
答辩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情况和论文内容有关的问题,答辩时间约10 分钟。评委会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至少3 天同时以电话及手机短信两种方式通知答辩人员。答辩当天请答辩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准时到场,未能按要求到场参加答辩的将视为评审不通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答辩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评委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通过远程视频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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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途径
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并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畜牧兽医专业职称的材料交市畜牧兽医学会;申报评审农艺专业职称的材料交市农学会;申报评审图书资料、文博、群众文化和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职称的材料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档案、技校教师系列职称的材料按工作属地原则交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高地人才资源开发公司。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近半年以上在我市购买的社保凭证,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表格(共8 个),②证件、证书、证明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要求学士及以上学位者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或大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要求国、境外大学毕业证书持有者提供)、职称证书(要求对照学历资历条件提供)、《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要求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提供)、《参保人险种交费明细表》(可凭身份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打印或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社保频道“网上个人查询系统”查询并打印截图),③业绩证明材料,④论文材料(要求对照评审标准条件提供,含论文和推荐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及职称证书查询证明书),⑤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温馨提示:相关文件及表格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自行下载。
政策问答
Q:
国家刚颁布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如何执行?
A: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已于2019年7月1日正式颁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施行。
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从今年9月1日起,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我厅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广东实际,正抓紧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实施。
Q:
申报人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A:
国家已出台改革方案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等系列,按国家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12月31日。
其余系列2019年职称评审仍暂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资历年限计算截止为2019年8月31日。
Q:
申报人申报材料的时效如何界定?
A:
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Q:
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如何开展?
A:
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规定组织开展。人员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列入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者。2019年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集聚经济、工程、研究等三个职称系列,分别由这三个系列的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这三个系列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该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评审的绿色通道评审选拔科技型企业家。
Q:
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如何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A:
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3号),由省工程系列机电、轻工、电力等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申报范围和专业,以及评价标准、申报评价流程、具体评价办法、职称专业和技能类职业(工种)对应关系等,由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其2019年度职称评审通知中公布并组织实施。
Q:
评审收费如何确定?
A: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Q:
委托评审有何具体要求?
A:
我市不能评审需委托省评审的个别专业的职称,申报人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评审表(二)第14页填写委托评审申请和审核意见,申报材料须经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后方可送审,经委托评审的结果须报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我省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评审的个别专业的职称,申报材料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文稿来源:厚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分局
编辑:江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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