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实施方案施行
为加快推进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文旅厅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省人社厅召开了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对评审标准修订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读。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省人社厅会同省文旅厅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我省改革方案。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实施方案》,省文旅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具体提出了“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完善管理服务机制”5项改革任务,同时,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重新修订印发了《评价标准》,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四章内容。
《实施方案》在健全制度体系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在现行文物博物专业职称中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
《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全面考察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注重知识、能力,增加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要素的评价标准,突出采纳应用、技术推广、会议交流、决策咨询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充分体现评价在文物博物工作中的文化属性,质量要求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实施方案》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可采取认定、评审、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基层一线人员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淡化科研、论文要求。
《实施方案》在衔接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职称从“评聘分开”向“评聘结合”过渡要求,强调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强化协同育人理念,突出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使用中的作用,允许文物博物单位择优聘任具有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开展竞聘上岗,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全方位调动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评价标准》在评价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包括“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在“申报条件”方面,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增加了被聘在岗满1年、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等基本要求。在“评审条件”方面,把国家政策性、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根据文物博物专业人才的职业特点,分级、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多元评价标准,增加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基本涵盖了从事基础文物博物理论研究、应用实操、技术开发、创新转化等专业领域人员的业绩成果形式,基本满足我省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文物博物人才评价需求。同时,注重向基层一线人员倾斜。《评价标准》从2023年起施行。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于勇澜
编辑: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