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股份已回复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专注于智能制造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创新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于2月3日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收入确认合规性,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一家以机器人及相关智能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 商,一直专注于智能制造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创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以各类 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自动化辅助单元和智能工厂管理软件为核心的智能制造整 体解决方案。自成立之初至今,公司主要产品已广泛应用于以下领域,包括汽车 零部件、工程机械、航空航天、军工、轨道交通、电梯及其他通用机械等装备制 造。
通过共享集团增资及减资事件,孙文靖等九人出于公司控制权稳定以及控 股权与经营权统一的考虑,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公司控制权未发生任何变化。
根据共享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董事长访谈笔录,共享集团作为公司的 财务投资者,仅享受投资收益,除相关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以外,不参与公司其他日常经营管理。共享集团出具《关于不谋求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明确确认:(1)本公司对巨能股份的投资为财务性投资,自成为巨能股 份股东以来,未参与巨能股份的日常经营管理,与巨能股份其他股东不存在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2)自巨能股份于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存在通过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巨能股份控制权的计划。
共享集团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仅作为公司财务投资人,享受投资收益, 除相关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外,不参与公司其他日常经 营管理。共享集团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其历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也并 未将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可见,共享集团并未对公司拥有控制权。
公司主要项目销售合同中,终验收环节的验收内容及范围主 要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主,部分项目还会以预验收环节记录的结论或会议 纪要作为参考,可见终验收基本属于产品验收过程中的一项例行程序,不属于 实质性程序。 关于未通过终验发行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个别项目未明确约定终验收 不通过的处理措施外,公司一般仅在产品未满足技术协议或者因公司原因导致 未通过终验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调试、修理、调换等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 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终验收,部分合同会要求公司 在由此导致的延迟交货情形下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已交付产品均不存在因终验收整改而支付违约金的情 形,亦不存在终验收未通过而发生退货或无法收取终验收款的情形。
公司将产品在客户现场完成安装调试作为收入确认节点,虽尚未完 成终验收,但通过客户对产品进行预验收和客户现场安装调试两次确认,即表 示公司已根据合同或技术协议的内容向客户交付了能够可靠运行的自动化生产 线,相关参数和技术指标已满足相关合同或技术协议要求,产品质量已满足客 户整体要求,后续无法完成终验收退货的风险较低,与产品相关的控制权已实 质转移给客户。故公司将安装调试完成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实际业务情况, 具有合理性。
公司与克来机电、先惠技术毛利率差异不大;瑞松科技、江 苏北人毛利率整体偏低,主要是因为其可比业务更侧重于焊装自动化生产线细 分领域,该细分领域竞争相对激烈,毛利率整体偏低。公司毛利率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是因为: (1)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品牌影响力;(2)公司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销售定价能力较强。
因此,公司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经验壁垒,技术附加值高,导致公 司议价能力相对较强。除此之外,公司具有较强的产品交付能力以及高效及时 的主动服务能力,为稳定老客户和开拓新客户提供了有利保障,由此也形成了 一定的客户资源壁垒。 综上,公司在金属零部件自动化加工细分领域,凭借较强的技术优势、成 功项目经验优势、良好的品牌影响力、高效的产品交付能力以及优质的客户服 务能力,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基于行业细分领域不同,公司毛利率高于 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