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APP注册,每一步背后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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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临天下,作者:王冰
2018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正式上线。根据介绍,新上线的“个人所得税”APP个税申报系统包括12大主要功能:主要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功能,包括采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年度申报时扣除,也可指定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申报时扣除;还包括办税提醒,办税信息查询功能,可以查询本人的信息采集、申报、缴税、退税等12个主要功能。
当前,个税APP的主要功能用途为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进一步的功能将在2019年1月陆续上线。
本文就个税APP注册与信息完善中基础信息采集每一步背后的法律意义呈现给大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基础信息是法律风险识别、个税筹划的基础性工作。
一、身份信息认证,身份证号码即税务识别码。
个税APP有两种注册方式:1.大厅注册码注册;2.人脸识别认证注册。选择打开大厅注册码时,需要个人持证件去办税大厅获取;选择人脸识别注册方式,输入证件号码、姓名后,做完相貌采集,即可轻松通过。
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注册方式,都必须能够实现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的三统一。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身份认证系统已经联网,从此,假冒他人身份证、胡乱编造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已无可能,每个人都必须开始对自己对在个税APP上的信息填写与申报、纳税等行为负责。
尽管有一些省市税务局提供的个税APP有些许差异,但任何官方版本的APP后台信息都已打通,即基于金税三期的企业、个人涉税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已经统一。
登记个人信息完毕后,你将会发现与自己有纳税关联的“任职受雇单位信息”,这意味着这些“任职受雇单位”已经为你办理了涉税登记或者这些单位已经为你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系统使用“任职受雇单位”的表述,但并不意味你与这些单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对方也有可能支付给你的是劳务报酬或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发现你与这些“任职受雇单位”不可能存在任何关系,根本八杆子打不着,那么恭喜你,说明你的身份信息被别人盗用了。这个时候你赶紧向税务部门举报!
如果不举报,面临的后果是:
1、另外一个“你”的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计入你在当年度的综合所得,将会提高你的年度综合所得数额,因此你将面临更高的税率,以及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另外一个“你”也存在工资性收入,那么将会与你的工资性收入产生冲突。根据税务局的规定,一个纳税人如果在两处有工资性收入,则两处收入必须合并计算,并只能进行一次5000元/月的扣除。如果对方已经进行了一次5000元/月的扣除,那么你不能再享受另外一次扣除,专项特别扣除也是如此。
当然,另外一个“你”也可能是真实的你自己。你在另外一个地方有工资薪金性收入,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金税三期天网恢恢,已经把你的另外一份工作给找到了。
在操作上,每一个用人单位为自己的员工办理工资性收入申报,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专项扣除与特别扣除。该用人单位在理论上并不知道另外一个用人单位为你同样办理了工资性收入申报,因此用人单位不具有任何为你合并计算收入的法律义务,对两项工资性收入的合并,必须由你自己到税务局办理申报与汇缴。
不要为自己没有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而侥幸,你的一切记录在税务局后台都有登记,总有一天会有一个电话打给你,邀请你喝茶,任何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
二、基础信息让你与具体的税务局建立关联。
1、个税APP用户基础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户籍信息有两个法律意义:第一,如果你的户籍在中国,即可以确定你为居民纳税人;第二,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这时你的税务申报地点是你的户籍所在地税务局。
2、个税APP用户基础信息包括还包括经常所在地,经常所在地是你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外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的地点。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意义也有两个:第一经常居住地其实是你的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地或者习惯性居住地点,符合这三者任何一点,都可以把经常居住地确定为你的住所,并进而确定你为居民纳税人;第二,如果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你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税务局申报。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则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局申报。
如果你符合税务申报的条件但没有向税务局申报,根据你所填写的基础信息,可以确定由哪一个税务局打电话给你并邀请你喝茶。
3、基础信息第三个,是要求你填写境外任职受雇国家(地区):若有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情况,下拉框选择对应国家,若无境外任职受雇,默认填写”。境外任职申报的法律意义是:
第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从全球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税务局只了解你的国内收入信息,国外收入信息并不了解,所以这个时候应由你主动申报。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或者视为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上述工资薪金数额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
第二,境外纳税抵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你在境外有任职而没有如实填写,那么将会影响合法收入的认定。根据CRS机制,如果你的任职所在国或者地区已经加入CRS,那么你在该国或者地区的金融信息将会由该国税务局交换到中国税务局。如果税务局要求你说清楚你的金融账户资金的来源,你将如何解释呢?
4、可享税收优惠情形:如果你符合残疾、孤老、烈属任何一种情形,请如实填写。如选择残疾或烈属情形后,还需补充录入残疾证号(必填)或烈属证号(非必填)并上传证件图片。
该项填写是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三、纳税人类型填写决定你的收入来源性质。
纳税人使用此功能增加相应纳税人类型,若注册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那么可添加的纳税人类型共有四种:有任职受雇单位、非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投资者、股东;若注册时使用的是除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件,则会增加一种纳税人类型:无住所个人。
1、填写了任职受雇单位,则你的几乎一切来自于该任职受雇单位的收入,其性质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极个别有例外),同时你的该项收入作为工资总额成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依据。2019年开始,税务局将逐步核查你的工资、社保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单位与缴费基数是否一致。
2、你从“非任职受雇单位”的收入,是认定其他收入的主要依据,例如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偶然所得收入等。需要注意的是,“非任职受雇单位”并不是排除工资收入的依据。法律对任职受雇有准确的定义,很多你认为的所谓劳务收入、兼职收入、稿酬收入、股权收入、偶然收入等,实际上可能是“工资薪金收入”。
3、股东。建立起你与所投资公司的关联。该项内容的填写,是你将来取得“股息、分红”的依据,你从所投资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照“股息、分红”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你从所投资公司进行借款超过一年不还,则该项借款转化为“股息、分红收入”,所投资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你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转让了所投资公司的股权,则在办理股权登记之前,须提交完税凭证,就股权增值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是指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其他投资者五种情形,该种类型主要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所以同一单位同一自然人纳税人 “股东”与“投资者”互斥。
投资者与作为自然人的你分别独立纳税,并且不进行合并。同时投资者税前扣除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同时作为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需要预扣预缴,因此没有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收入后应自主申报。
如果一个投资者有两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其他投资情形,则应合并计算。
5、无住所个人。无住所个人,根据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以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很重要。如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应就取得的全球收入纳税;如果不满183天,则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纳税。
无住所纳税人,签字和出入境记录至关重要。
四、通过个税APP提供专项扣除信息。
员工专项扣除信息获得,可以采取员工主动向单位提供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员工在个税APP中填写,绕开单位直接提供给税务局;税务局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如果员工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这种办法既保护员工隐私权,同时让员工享受到专项扣除利益。
使用第三方系统申报个税的用人单位须注意,在税务局已经提供了税务申报APP和WEB个人客户端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系统采集员工专项扣除信息,将面临侵害员工隐私权的法律风险。单位使用第三方系统造成员工的个人信息泄露而给员工造成损失的,除非法利用员工个人信息的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仍应对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添加银行卡为后期税款的缴税与退税做好准备。
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最大的地方,一是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二是把缴税周期从以前的以“月”为中心修改为以“年”为中心。因此,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支付时的预扣预缴制度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相结合。支付时向个人支付所得时,根据支付的性质分别进行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在次年的3月1号到6月30号内,与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有可能纳税人需要向税务局补缴税款,也可能税务局向纳税人退回多缴纳税款。
为保障税款补缴和退税的顺利进行,需要税务局、银行与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确定一个或几个银行账户为补税或缴税的指定账户。个税APP添加银行卡,在将来缴税和退税必然通过该银行账户往来,大大节省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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